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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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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1條
第 三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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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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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條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
第9-1條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
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
第10-1條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
第10-2條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
← 第10-2條
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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