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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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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2條
第 四 章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 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
第十三條
登錄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登錄評價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 第一項創新或研究發展之適用範圍、推動、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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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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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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