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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5條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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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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