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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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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67條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
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
第五十八條
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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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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