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創新條例 › 第57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5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