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16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6條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租程序。 六、租金。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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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