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17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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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