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20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0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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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