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21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1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