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27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7條

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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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