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28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 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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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