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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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