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3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3條

產業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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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