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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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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