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8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8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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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