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7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7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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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