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49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9條

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或以公開評選方式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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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