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8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