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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 第14條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 三、履約保證金。 四、依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
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 七、契約終止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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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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