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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 第16條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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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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