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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 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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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