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 第24條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