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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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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