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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 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 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 四、委託業務範圍及委託條件。 五、預估經費。 六、預定委託期間。 七、押標金。 八、甄選項目、標準及程序。 九、委託開發契約草案。 十、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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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