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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業園區名稱。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廢止生效日。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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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