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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產業園區之一部或全部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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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