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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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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