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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10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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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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