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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3條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 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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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