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