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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20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
第十條
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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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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