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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6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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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