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30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時,應命其於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 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繳納後,主管機關於核准其變更時,應副知園區管理機構,須將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