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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1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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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