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第3條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3條

開發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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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