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第5條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5條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代表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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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