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第6條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開發單位經通知到場,逾二次未到場。 四、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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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