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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第6條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
第二條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開發單位經通知到場,逾二次未到場。 四、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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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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