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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公民營事業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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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