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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 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 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 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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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