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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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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