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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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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