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1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 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 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規定之工程預算書之總額計算。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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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