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0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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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