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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9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9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 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其他有關事項。 審查小組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依
第五條
所定期限提出之陳述意見時,經決議通過認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不為
第六條
規定閒置土地之公告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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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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