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2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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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