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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3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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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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