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4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4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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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