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7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地段、地號及面積。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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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