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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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