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0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改善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工程之基本資料。 二、工程施作情形、進度落後原因。 三、具體改善措施或因應作法。 四、預計趕工方式與進度控管。 五、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